企業所得稅納稅期限:
1.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。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,或者終止經營活動,致使該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,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。企業依法清算時,清算期間視同一個納稅年度。
2.企業所得稅按月或按季預繳。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,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,預繳稅款。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,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,并進行匯算清繳,結清應納稅款和應退稅款。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,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。
3.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,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六十日內,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。企業在注銷登記前,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算收入,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相關政策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》(2018年修訂)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)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四條、第五十五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(2019年修訂)(國務院令第714號)第一百二十七條、第一百二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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