消費稅期間:
1.消費稅的繳納期限分別為1天、3天、5天、10天、15天、1個月或者1個季度。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,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確定;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繳稅,可以按時間繳稅。
2.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,應當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;1日、3日、5日、10日、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,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,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。
3.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,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。
4.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、消費稅、文化建設費,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和增值稅、消費稅所附的其他稅費。原則上實行季度申報。納稅人要求不按季申報的,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其應納稅額確定納稅期限。
相關政策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》(2008年修訂)(2008年國務院令第539號)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)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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