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:
1.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,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;有扣繳義務人的,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小時扣繳預繳稅款;需要結清的,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結清。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。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,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預繳稅款時,應當按照規定扣除預繳稅款,不得拒絕。
2.非居民個人的工資、薪金、勞務報酬、稿酬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,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,不匯算清繳。
3.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,應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。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,預繳稅款;次年3月31日前進行最終結算和支付。納稅人的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財產租賃、財產轉讓、偶然所得,應當按月或者按次計算。有扣繳義務人的,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分次代扣代繳稅款。
4.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,沒有扣繳義務人的,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,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,繳納稅款。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,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,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。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,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。
5.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,應當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。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的非居民個人,應當于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。納稅人因移居國外注銷中國戶口的,應當在注銷中國戶口前結清稅款。
6.扣繳義務人應當將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于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,并向稅務機關報送《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》。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,稅務機關經審核后,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。
相關政策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(2018年修訂)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號)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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